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60/70/8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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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②您根据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