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利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领取关爱金和祝寿金,第5个合同日可领取祝福金,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福金

自本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关爱金

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50周岁的,自本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10%给付一次关爱金,直至本合同第1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较早者为准)。

 

祝寿金

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41周岁且未满50周岁的,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祝寿金金额给付一次祝寿金。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50周岁的,在本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祝寿金金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不含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含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祝福金 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关爱金 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50周岁的,自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10%给付一次关爱金,直至合同第1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较早者为准)。
祝寿金 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41周岁且未满50周岁的,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祝寿金金额给付一次祝寿金。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50周岁的,在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祝寿金金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不含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含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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