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1)平准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年按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增额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年按以下约定给付金额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约定给付金额如下:首年按保险金额给付,以后每年在上一年给付金额基础上按固定的额度增加一次,增加额度为保险金额的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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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按身故时您根据本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 故保险金; (2)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的,按身故时您根据 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总额与已领取年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若 已领取年金总额等于或超过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总额,则不 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年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1)平准给付:若生存,自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 每年按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身故。 (2)增额给付:若生存,自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 每年按以下约定给付金额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身故。约定给付 金额如下:首年按保险金额给付,以后每年在上一年给付金额基础上按 固定的额度增加一次,增加额度为保险金额的3%。 |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
幸福年年年金保险条款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年金领取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年金领取后 | 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 | ||
年金 | 平准给付 |
约定保额 (约定领取年龄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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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额给付 |
约定保额 (约定领取年龄起,每年领取一次,每年领取金额在上年基础上增加(保险金额×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