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若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给付比例由年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我们约定。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满期金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固定期限,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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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若合同生效满两年,且生存,年金受益人可申请年 金。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 时保单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或 险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给付比例由年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约定。 |
满期保险金 | 若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固定期限,如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年金 |
保单账户价值×约定比例 (保单生效第2 年可申请,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身故或全残 | 保单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