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保障的意外伤害包括以下3 类:
A 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B 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C 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两类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任一类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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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按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即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A 或B 类意外伤害,我们仅按C 类意外伤害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A类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乘坐客运航班发生意外导致残疾,可领取) |
B类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因约定的6种重大自然灾害、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驾乘非营运机动车发生意外导致残疾,可领取) |
C类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因上述两类意外以外的其他意外导致伤残,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医疗事故、精神疾患、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