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②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恒泰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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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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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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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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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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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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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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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的,按已交保费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