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守护宝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保障8种特定重大疾病和29种非特定重大疾病,具有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非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非特定重病保险金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非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非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被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非特定重大疾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被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非特定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非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非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非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身故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非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非特定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非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非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初次确诊发生险合同约定的非特定重大疾病时,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非特定重大疾病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非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与主合同相同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特定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
非特定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非意外事故有180天观察期

特定重大疾病保哪些

非特定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洋附加守护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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