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门(急)诊治疗(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而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中超过免赔额的费用在约定限额内按约定给付比例进行补偿。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以及每次门(急)诊给付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先向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申请赔付,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按本条前三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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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医疗费用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对因门(急)诊治疗(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而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中超过免赔额的费用在约定限额内按约定给付比例进行补偿。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若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则您应先向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申请赔付,我们在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按约定补偿。 |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满16 周岁(含16 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在职人员,可以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处于全休或半休的投保人员工,不能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出生满90 天至18 周岁(含18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被保险人子女,以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被保险人配偶,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共同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险。除特别指明外,本条款以下所称“被保险人”均包括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门(急)诊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蹦极、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和已有的残疾;
七、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八、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九、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已由第三者补偿或赔偿的部分。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门(急)诊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醉酒、斗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等;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已由第三者补偿或赔偿的部分;在非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