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而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出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本公司按其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接受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1)因意外伤害而支出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我们按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2)合同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180 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3)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我们均按规定给付补偿,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4)若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保险期间。
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费用;
(3)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诊疗而支出的费用,但本附加险条款“6.1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4)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方赔偿或补偿的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等;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等;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