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 天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天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因发生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3)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
(4)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5)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治疗,但本附加险条款“6.1 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等;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等;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