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伤在医院就诊治疗的,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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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 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伤在医院就诊治疗的起180日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公式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伤并在医院就诊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第七条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或视力矫正、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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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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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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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医保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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