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交费期间相同
投保年限
专属重疾保障附属产品,确诊重疾即可豁免剩余各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豁免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1)主险合同;

 

(2)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但不包括所附加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保险费豁免 (1)在合同生效起180 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合同终止: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1)主险合同; (2)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但不包括所附加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已交全部保费
剩余各期保险费


注:此产品涉及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金先生,40周岁,为自己投保50份“金尊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购买“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10年交清,年交保费65922.95元(第10年64950元),保障至终身,基本保额5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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