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部分和可选保障部分,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可选保障的,本公司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障)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由医院实施急救,本公司所承担的对被保险人因急救而支出医疗费用的补偿责任,最长不超过急救开始之日起2 周。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补充保险金(可选保障)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以下医疗相关费用,按约定的标准,在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1)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2)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约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的误工费。误工费=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 天以上(不含3 天)或身故,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 元,交通费仅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支出的交通费用。
(4)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 天以上(不含3天)或身故,其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项。
(5)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指被保险人重伤或身故,前往处理的1 至2 名旅行社人员(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内的限1 名,境外限2 名)和1 名医护人员(仅限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并须视被保险人受伤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项。
(6)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支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项。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上述医疗补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费用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费用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医疗保险金 | 旅游期间,因突发急性病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我们对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若因突发急性病由医院实施急救,我们承担因急救支出医疗费用的补偿,最长不超过急救开始之日起2 周。 |
医疗补充保险金 | 旅游期间,因突发急性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我们对以下医疗相关费用,按约定的标准,在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1)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2)误工费:指因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治疗,我们按约定标准给付误工费。 误工费=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实际住院天数。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连续住院3 天以上(不含3 天)或身故,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 元,交通费仅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支出的交通费用。 (4)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指连续住院3 天以上(不含3天)或身故,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5)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指重伤或身故,前往处理的1 至2 名旅行社人员和1 名医护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 (6)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支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 |
对下列费用以及下列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
(6)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7)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但本附加险条款“5.2突发急性病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8)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补偿的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医疗补充 (可选)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等;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等;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由第三者赔偿补偿的部分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