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处理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身故处理补偿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身故。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处理补偿金 | 旅游期间,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身故处理补偿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
身故处理补偿金 | 基本保额×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