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基本医疗补充保险责任(可选,如未选则不承担此项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患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后,在本附加险合同基本医疗补充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后,在本附加险合同基本医疗补充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二、基本医疗高额补充保险责任(可选,如未选则不承担此项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前款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对超过部分,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基本医疗高额补充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治疗而发生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对超过部分,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基本医疗高额补充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确定。
五、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同一医疗费用款项,本公司不予重复补偿。
六、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人所选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患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对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后,在合同基本医疗补充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
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补偿 | 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治疗,我们对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后,在合同基本医疗补充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须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治疗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整容、美容,或修复、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
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
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进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或进行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
的的医疗行为;
五、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疾病医疗高额补充(可选)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用于矫形、整容、美容,或修复等的费用;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