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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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下同),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经本公司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30日等待期的限 制)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 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