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者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上述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上述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 天。
在任何情况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赔偿和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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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医疗保险金 | 若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者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我们对因该次意外伤害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
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费用;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治疗而支出的费用,但本附加险条款“6.1 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4)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方赔偿或补偿的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费用;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等的费用;由第三方赔偿或补偿的部分;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而支出的费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