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合同生效180天后一经确诊癌症,立即给付保险金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本条所述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是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1)若在合同生效起180 天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所交保费。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 天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5)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我们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与主合同相同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癌症康复金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癌症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吸食毒品、未遵医嘱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洋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0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