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依本附加险合同第八条约定续保的不受该90 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按下表规定的比例分级累进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依本附加险合同第八条约定续保的不受该90 日规定的限制),初次患下列疾病所发生的特定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级累进给付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5%。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费用;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费用及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品费用。
三、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其意外伤害或疾病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后,按其余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最高不超过按本条第一款计算所得的金额,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责任最高不超过按本条第二款计算所得的金额。
四、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治疗结束,但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本公司承担的住院医疗责任最长不超过90 日,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责任最长不超过15 日。
五、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与特定疾病门诊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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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 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每次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按下列比例分级累进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我们按50%的比例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我们按60%的比例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我们按70%的比例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我们按80%的比例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30000元以上部分,我们按90%的比例补偿。 |
特定疾病 门诊医疗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初次患下列疾病所发生的特定医疗费用,我们按规定的比例分级累进给付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5%。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费用;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费用及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品费用。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或挂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
五、被保险人患性病或精神病;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患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本附加险合同第八条的约定续保的不受该90 日规定的限制);
九、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他人承担的部分;
十、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的部分;
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或药品。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约定比例 |
特定疾病门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最高领取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5%)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家庭病床或挂床治疗;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患性病或精神病;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合同生效前已患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由他人承担的部分;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或药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