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属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不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为前提)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于每次意外伤害事故中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属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属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至门急诊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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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对于每次意外伤害事故中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治疗及支出的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三、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的费用;
四、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五、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已由第三者补偿或赔偿的部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医院的治疗,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外的费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用于矫形、整容、美容等的费用;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等;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医院的治疗;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外的费用由第三者补偿或赔偿的部分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