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在一次事故中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补偿。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到保险期间届满时,必要的门(急)诊或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第(1)项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止。
(3)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以上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门(急)诊或住院治疗 | 因发生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负下列责任: (1)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在一次事故中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补偿。 (2)合同期满时,必要的门(急)诊或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止。 (3)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以上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4)若已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补偿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有效的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60 周岁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6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门(急)诊或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