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8 类风险中的一类或数类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为准,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驾驶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三)被保险人乘坐(非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四)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
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五)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
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六)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
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支出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导致其收入损失。
上述第(一)至(六)类风险对应的保险金为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第(七)、(八)类风险对应的保险
金分别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第(二)至(六)类风险中的任一类风险而身故或残疾,由于该类风险同时属于第
(一)类风险,本公司同时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风险及第(一)类风险承担相应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公司与投保人未约定对第(一)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该类风险所对应
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其中发生第(一)类风险事故时,本公司按第(一)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其中发生第(一)类风险事故时,本公司按第(一)类
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再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尚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对其中给付比例较高的一项残疾给付保险金。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对其中给付比例较高的一项残疾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总额,无论是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还是
两者之和,均以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
对因此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
80%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伤
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
给付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
额为限。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
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伤
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 天。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
院补贴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达到90 天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按该类风险所对应 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其中发生第(一)类风险事故时,按第(一)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 额乘以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 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其中发生第(一)类风险事故时,按第(一)类 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再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发生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 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保险金 | 发生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 对因此而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 80%的比例给付。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被保险人续保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可延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第五日的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 时止。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治疗或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或由于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
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发生医疗事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中暑;
九、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
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十、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十三、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十四、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位所遭受的伤害;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活动;
十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七、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九、被保险人接受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二十、被保险人接受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
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
二十一、被保险人的床位费、挂号费、取暖费、停尸费、救护车费;
二十二、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护理(陪住)费;
二十三、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二十四、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康
复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诊疗;
二十五、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外的费用;
二十六、任何从事下列职业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远洋渔船船员;2、近海渔船船员;3、矿工(道内作业);4、航运客货轮船长、轮机长、大副、
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报务员、事务员、医务人员、水手长、水手、铜匠、木匠、泵匠、电机师、厨师、服务生、实习生;5、游览船之驾驶及工作人员、小汽艇之驾驶及工作人员;6、救难船员;
7、航空公司飞行训练学员;8、潜水工作人员;9、爆破工作人员;10、爆破工;11、采石业工人;12、
采矿业工人;13、矿场采石人员;14、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制造工;15、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业);16、战地记者;17、动物园驯兽师;18、防暴警察;19、警务特勤人员;20、特种兵(伞兵,水中爆破兵,负有布雷、爆破任务的工兵);21、后勤补给及通信、地勤人员;22、军事院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兵;23、特技演员;24、武打演员;25、空调安装工;26、电信及电力工程设施之架设人员;27、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28、钢骨结构工人;29、鹰架架设工人、铁工;30、高楼外部清洁、烟囱清洁工;31、民族体育活动人员。
被保险人因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已发
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滥用政府管制药品、吸食毒品、酒驾、精神类疾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扒车、跳车、参加高风险运动、一般健康体检、美容、器官移植、取暖费、停尸费、交通费、食宿费、从事高危职业、无证驾驶、流产、堕胎、分娩、细菌、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