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井下作业时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30 日的,按意外伤害身故处理,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身故保险金。
二、可选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在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往返矿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和相应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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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1)在矿区现场工作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在井下作业时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30 日的,按意外伤害身故处理,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发现仍生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 日内退还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矿区现场工作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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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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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基本保障) |
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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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可选保障) |
约定保额×身体残疾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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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犯罪、醉酒、斗殴、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私自使用药物、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