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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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按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 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药物过敏、流产、堕胎、分娩、精神类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