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三、住院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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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保 险事故发生时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以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须接受住院治疗 的,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 50 元。无论投保份数多少, 每天补贴金额以人民币 100 元为限。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自然流产、分娩、细菌、病毒感染、疗养、康复治疗、整容、美容、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50元×投保份数 (每天最多报销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