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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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 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已付期数×110%。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 数×110%。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 周岁至55 周岁。
犹豫期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已交保费期数×110%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到期应付保费期数×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