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天(90 天为等待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天(90 天为等待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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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90 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起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所收到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单位证明。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和保至被保险人终身三种,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