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3年
投保年限
提供长期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障,包括在指定医疗机构支出的综合医疗费用,疾病身故保障;保障期限不低于3年。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综合医疗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支出综合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 本公司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相应减少。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综合医疗保险金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天数、所患疾病种类及其他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范围、给付比例、免赔额、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对于连带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综合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比例计算并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连带被保险人所对应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后,该连带被保险人所对应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相应减少。 当本公司对某一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按照约定从公共账户中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但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本公司从公共账户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后,公共账户余额相应减少。 本公司按约定承担费用补偿型给付责任的,适用费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余额;

(2)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累计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减去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累计已给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总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综合医疗保险金 (1)若在指定医疗机构支出综合医疗费用,我们按与投保人的约定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 我们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相应减少。 投保人与我们约定的综合医疗保险金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天数、所患疾病种类及其他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范围、给付比例、免赔额、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2)对于连带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综合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比例计算并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连带被保险人所对应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我们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后,该连带被保险人所对应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相应减少。 当我们对某一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我们按照约定从公共账户中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但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我们从公共账户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后,公共账户余额相应减少。 我们按约定承担费用补偿型给付责任的,适用费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余额; (2)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累计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减去我们向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累计已给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总额。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所收到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但不得低于三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综合医疗费用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接受治疗、身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连带被保险人支出综合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连带被保险人接受治疗;

 

(2)连带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连带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连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综合医疗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已获其他渠道医疗补偿
疾病身故
个人账户余额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综合医疗保险金)
不保哪些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接受治疗;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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