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60 日(连续投保不受 60 日限制)后因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每次住院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分级累进的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 元(含 1000 元)以内的部分 80%
1000 元——10000 元(含 10000 元)部分 85%
10000 元——30000 元(含 30000 元)部分 90%
30000 元以上部分 95%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具体指下列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即住院期间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和床位费;
(2)特定门诊费用:即出院后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费;接受重大脏器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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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保险金 | 一、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起 60 日后因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每次住院发生的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1000 元(含 1000 元)以内的部分,80%报销;1000 元—10000 元(含 10000 元)部分,85%报销;10000 元—30000 元(含 30000 元)部分,90%报销;30000 元以上部分,95%报销】。 二、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是指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具体指下列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即住院期间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和床位费; (2)特定门诊费用:即出院后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费;接受重大脏器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3)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但本保险条款“8.1 指定医院”、“8.2 转院治疗”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14)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6)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补偿或赔偿的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医疗费用 |
(实际医疗费用-已获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因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醉酒、斗殴、酒驾、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活动、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感染艾滋病病毒、在非指定医院治疗、整容变性手术、健康检查、心理治疗、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子女安心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