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A类(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B类(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C类(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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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180日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180日内导致残疾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烧伤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我们按照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对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第30日。 |
给付医疗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机构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在一次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补偿。 (2)保险期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责任,最长180天。 (3)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以上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30天-17周岁,续保最高至17周岁
交费方式:
趸交,自动续保
保险期间
一年期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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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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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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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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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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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伤残等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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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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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烧伤等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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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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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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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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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住院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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