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 保险利益 |
生存给付 |
1、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本公司每2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若被保险人生存,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起,每5周年按应缴纳保险费总和的18%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86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身故保障 |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身故,返还已缴保费(不计利息,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岁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2)已缴纳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3)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年满18岁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2)已缴纳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3)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
红利 | 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 |
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和红利未领取 |
1、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留存于公司帐户,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2、红利留存于公司帐户,按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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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自第2个合同生效日起,每生存满2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 2、自61周岁起,每生存满5周年,我们按应缴纳保险费总和的18%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86周岁。 |
身故保险金 | 1、若未满18周岁身故,我们返还已缴保费,合同终止。 2、若年满18岁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2)已缴纳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3)身故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3、若年满18岁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我们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2)已缴纳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3)身故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
红利 | 保险期间我们根据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分配红利。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三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2、缴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交付或者是按年交付,按年交付的期限可选择为3年、5年、10年或20年。
3、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终身。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 | |
满18周岁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5-祝寿金)或(已交保费×108%-祝寿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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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非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祝寿金)或(已交保费×108%-祝寿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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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1年至身故 |
基本保额×18% (每两年领取一次) |
祝寿金 |
已交保费×18% (61至86周岁,每5年领取一次,61周岁领取第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