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7%;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5.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4款、第5款以外的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关爱金 | 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金: 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15%;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20%。 |
生存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满五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7%;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
满期保险金 | 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因本条第4款、第5款以外的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7项情形或在下列8-9项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第4款、第5款、第6款的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项情形或在上述8-9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