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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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为一人的情形): (a)未满18周岁,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 (b)年满18周岁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之前,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对应的比例或现金价值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 (c)年满18周岁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之后,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对应的比例、有效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 对应比例:40周岁及以下: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为两人的情形): 1.可确定先后顺序: 后身故或全残者因意外或生效/复效90日后非意外致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 年满18周岁且在交费期满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前,按已交保费总额乘以对应到达年龄比例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 年满18周岁且在交费期满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按已交保费总额乘以对应到达年龄比例、现金价值、有效保险金额三者中较大者给付。 后身故或全残者在生效/复效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致身故或全残:按已交保费给付。 2.无法确定先后顺序或同时身故或全残: 因意外或生效/复效90日后非意外致身故或全残: 两人均未满或均已满18周岁,按标准计算出较大金额后,各受益人领50%。 一人未满18周岁一人已满18周岁,先向未满18周岁者受益人给付已交保费与计算金额50%中的较小者,再向已满18周岁者受益人给付剩余金额。 在生效/复效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致身故或全残:将已交保费作为保险金,各受益人领50%。 (3)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先身故或全残且已满18周岁,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