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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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残疾在合同约定的所列残疾之一的,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30天。被保人自等待期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初次罹患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前款三十日或保险合同双方约定期限的限制。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实际支出的社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100%比例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治疗所需的、合理的、在医院药房购买的不属于社保赔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6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他个人自费项目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医疗费用不包括美容、整容、康复、牙齿修复及合同约定项目有关的费用。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等待期90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等待期后初次罹患的疾病导致身故/全残,保险人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疾病及意外住院医疗 |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实际支出的社保范围内(包括乙类药品个人自负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公司按照90%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以有社保身份就诊或结算的,对于社保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公司按照70%比例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治疗所需的、合理的、在医院药房购买的不属于社保赔付范围的药品费用,公司按照6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他个人自费项目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公司给付住院补贴金单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至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最长可继续给付住院补贴金至保险合同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