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人寿百病无忧3.0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期满可领满期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支付的保险费期数×15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支付的保险费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支付的保险费期数×150%。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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