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治疗;
3.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4.药品处方或用药医嘱的开具与该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5.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6.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的恶性肿瘤的治疗费。
8.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药品费用;
9.被保险人为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的受害者;
10.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1.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12.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我们审核已经对申领药品产生耐药性。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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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指定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且经指定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使用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因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学必须的且同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实际药品费用,按照100%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至合同期满日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之日起1年的用药延续期为限。 保险公司累计所承担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最高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