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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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按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则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则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按已交保险费与给付系数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 (2)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0周岁为160%;41-60周岁为140%;61周岁及以上为120%。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