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续保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学必需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种药品(以下简称“药品”),保险人根据本合同“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赔偿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赔偿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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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续保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学必需的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特种药品(以下简称“药品”),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赔偿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赔偿金额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药品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既往症、恶性肿瘤或已经出现的症状、体征;
(二)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引起的治疗费用;
(三)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四)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五)未在医院或保险人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六)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七)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八)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
(九)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拒捕、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药品费用;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十一)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十三)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四)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