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同时注销产品账户,保险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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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如果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年金,保险公司将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按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月领(或年领)养老年金领取金额(有关领取标准表,请参照合同附表),并按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保险公司注销产品账户。 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包括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固定期限15(或20)年领取: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生存,按确定的领取金额领取养老年金,每次领取金额要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合同第二十四条)。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领取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按两者的差额,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的余额,向其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15(或20)年领取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生存,按确定的领取金额领取养老年金,每次领取金额要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 如果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在固定领取期内尚未领取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的余额,向其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保险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注销产品账户,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保险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前全残,且全残发生在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保险公司给付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全残保险金,注销产品账户,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前全残,且全残发生在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保险公司给付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