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乐宝贝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少儿
投保范围
0-10周岁
投保年龄
至3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0种重大疾病、20种轻症疾病和身故保障,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免余期保险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轻症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轻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我们只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轻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附加合同第二十条),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8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0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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