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4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5年交保险
费×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给付系数,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小于等于4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41周岁且小于等于6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61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20%。
二、满期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满期金=(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交费年期数,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上述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本附加合同期满日零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本附加合同期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我们只给付主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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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7(以较小者为准),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2.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给付系数,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身故时到达年龄不同对应如下:若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小于等于4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60%;若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41周岁且小于等于6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40%;若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61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20%。 |
满期金 | 如果在附加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满期金=(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的交费年期数,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上述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附加合同期满日零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附加合同期满日零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当投保人与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附加合同第十五条),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豁免保险费。保险公司只给付主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