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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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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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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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特定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特定门诊治疗包括以门诊方式接受:
(1)肾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有关恶性肿瘤,请参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限额,本项责任终止。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合同的累计免赔额以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免赔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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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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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特定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治疗是指以门诊方式接受的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第一项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后,保险公司按照第二项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
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与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限额与恶性肿瘤医疗年限额之和,本项责任终止。
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治疗所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无年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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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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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200日为限。
保险公司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约定如下:如果投保时有社会医疗保险
,但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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