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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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的较小者;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一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给付系数,同时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给付系数; ②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年交保费×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或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年交保费×身故时保单年度数×给付系数 (最后一个约定支付日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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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给付系数)或有效保额或现金价值 (最后一个约定支付日后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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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未满70周岁可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