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养老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养老金。
三、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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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如果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金 | 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养老金。 |
祝寿金 | 如果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期限:至88周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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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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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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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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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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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8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领取一次)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后至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每年领取一次) |
养老金 |
有效保额 (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