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3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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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 无息返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根据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2. 如果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合 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按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 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