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2)每个保单周年都可以领取基本保额的30%的生存金至终身。
祝寿金
60岁前投保,则在65周岁即可额外领取一笔100%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祝寿金。投保年龄大于60岁的,则在第五年末给付100%保额。
身故保险金
返还所有保费+分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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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 如果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 金 2.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当 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1.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60 周岁,且在65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当日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100%给付祝寿金。2. 如果投保时年龄已满60 周岁,且在合同的第5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100%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谁能保:出生满28天—70周岁。
怎么交: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
保多久: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犹豫期后 |
基本保额×3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一年起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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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投保时未满60周岁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 (65周岁领取一次) |
投保时满60周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 (保单生效第5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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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