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妊娠并发症保险金
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分娩,且附属被保险人在出生后一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并在出生满7 日后仍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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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并发症保险金 |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四条所定义的妊娠并发症,按当日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四条所定义的妊娠并发症,并且首次发病 时间在等待期内,合同终止,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妊娠并发症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妊娠并发症保险金,同时项责任终止。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分娩,且附属被保险人在出生后一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 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并在出生满7 日后仍生存,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并发症或附属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罹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知悉附属被保险人已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10. 本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妊娠并发症。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患遗传性疾病、投保前已患有新生儿疾病或妊娠并发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妊娠并发症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
基本保额 (确诊先天疾病7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