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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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四条所定义的特定 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四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 间在等待期内,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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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特定疾病 (白血病、肺癌和乳腺癌)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