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您已交本合同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2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或自豁免保险费等待期8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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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 病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 值与您已交合同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 2.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
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或自豁 免保险费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投 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 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合同持续有效。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年满2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 存,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全残或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投保人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
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四、投保人酗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最后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八、投保人患有先天性疾病;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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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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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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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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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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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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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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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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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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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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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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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康康,刚满6个月的男孩,爸爸(30周岁)为他投保《太平阳光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7》,只需年交保费2610元,交费至18周岁,基本保额5万元,保障可至25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