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的基本责任部分,并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可选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部分为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部分包括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工伤意外住院津贴、护理津贴和医疗费用保险。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亦可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一、基本责任
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事故,且自工伤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投保人同时选择了工伤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可选责任
1、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事故,且自工伤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的残疾等级,按照工伤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下表)给付工伤残疾 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并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工伤意外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工伤住院津贴。每次住院给付不超过九十天。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给付住院津贴。因多次工伤事故住院,年度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九十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3、护理津贴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因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护理的,且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的残疾等级达到一级至四级标准,本公司按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护理津贴。每次住院给付最高不超过九十天。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工伤事故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给付保险金。因多次工伤事故住院,年度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九十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4、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对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了国家工伤基金已给付的部分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工伤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以内所支出且自负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投保单上约定的最高不超过50%的给付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最高给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项保障的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工伤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医疗费用保险金 | 因工伤意外事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对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了国家工伤基金已给付的部分后,我们对自工伤意外事故起180 日以内所支出且自负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投保单上约定的最高不超过50%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最高给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障的保险金额。 |
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 遭受工伤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鉴定的残疾等级,按照工伤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工伤残疾保险金。 |
工伤意外住院津贴 | 因工伤意外事故在我们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投保单上所载的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工伤住院津贴。 |
护理津贴 | 因工伤意外事故在我们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因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护理的,我们按投保单上所载的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护理津贴。 |
投保范围
一、 年龄在16 周岁至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 人。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9、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因其他非工伤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的支出;
11、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12、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伤害;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6、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工伤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金 | ||
可选 | 工伤意外残疾 | 约定金额 | |
工伤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护理费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国家工伤基金补偿)×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隐瞒、故意欺诈、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职业病、先天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非工伤导致的费用支出;参与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